防范法律风险:培养员工法律意识是关键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4日 文章来源: 人民邮电报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QQ、微信、支付宝、短视频等丰富多彩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迅猛发展,正在深刻改变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一部手机、全部搞定”已然成为现实。与此同时,作为企业员工,在充分享用移动互联网快捷便利等红利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移动互联网应用中易发的法律风险,及时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转变行为习惯,与企业共同成长。

不要发送、转发、点赞不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同时,《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都从不同维度对网络言论和行为作出明确规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企业员工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发表任何信息,包括转发和点赞他人的各类信息,都应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不能为所欲为,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不要通过信息网络侵犯他人权益

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当前,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屡禁不止,境内外网络诈骗花样百出,被社会公众深恶痛绝。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窥视和泄露他人隐私、侮辱诽谤他人等网络暴力事件屡见不鲜,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和社会反响。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不断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依法保障公民人格权益。2024年1月25日,在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石时态向大会做江苏检察工作报告,报告的一大亮点是,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为侮辱罪,而不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的女性人格权,同时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对此类网络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发布隐私视频的行为予以严厉警示。

每个企业员工都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法律政策要求,自觉规范自身网络行为,尊重他人合法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通过文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争做中国好网民。

不要随意使用、传播他人作品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新业务和新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朋友圈、QQ空间、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凭借其平台的开放性、内容的简洁性、使用的便捷性等特性,吸引了大量公众成为注册用户。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在形象宣传、网厅、客服等工作中大量使用官方(企业)微博博客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由于在内容制作发布过程中,部分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认为通过百度等网站下载或通过其他微博转发取得的图片文字等用在上述这些新媒体中不构成侵权,最终引发权利人的集中投诉和诉讼维权,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困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加强,权利人维权意识和手段高度强化,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内容版权侵权风险已经凸显。企业员工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个人和官方微博博客等内容版权管理,避免所使用的字体、图片、音乐、视频等内容出现侵权风险。

企业委托他人负责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内容更新时,应选择资信良好的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加强内容更新前的版权审核。为避免合作终止后才被权利人追偿,最好能在合作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保留一定的保证金。对微博博客等新媒体链接、转发行为也要加强管理,避免引发侵权纠纷。对于确实需要转发分享的,应尽可能注明作品的作者、来源,并不要随意改动他人的作品。

使用即时通信工具须避免形成不利证据

当前,企业员工通过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与合作方进行工作交流司空见惯。有的员工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只是随便说说,没有法律意义,殊不知,这些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传递的信息,同样可能构成法律规定的“要约”或“承诺”,将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笔者处理的多起业务合作纠纷案件中,都出现对方提供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己方员工在微信中向对方员工发号施令或对于对方提出的对账数据、结算要求等“欣然应允”等情况,给企业应诉带来极大的被动。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8种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如何判断电子数据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

因此,作为企业员工,在与合作方员工通过各类通信方式沟通交流时要保持谨慎,不随意表态,注意自己的言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以免形成对企业不利的证据。

不要泄露企业秘密

企业经营中,部分员工会接触和掌握企业大量的用户信息、经营数据、营销策略、网络状况、战略规划等企业秘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电信企业秘密的风险不容忽视,相关案例也时有发生。

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企业利益。企业员工应当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保密管理规定,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涉密载体;不在普通电话、传真、无线通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工具中传输秘密,不在移动互联网上存储和传递、处理秘密。

总之,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行为习惯的培养,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法纪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以免他们疏忽大意、无意识地违法违规;另一方面要大力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通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加大制度流程执行的监督考核力度,构建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全面有效的企业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作者 刘建荣)

(编辑:白玛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