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了还起诉运营商,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4日 文章来源: 人民邮电报

客户享受通信服务应足额缴纳费用,通信公司诚信经营,客户也应该诚信消费。但是,现实中往往就有少数用户会以业务办理套餐变更未经自己同意等为由拒缴费用,以致对簿公堂。殊不知,现在有些通信业务可以在线办理,有些通信业务变更只要获得客户授权验证码就可以,借口未到现场办理而不认账是不行的。客户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协议有两年或三年等期限,原则上合同未到期不得解除,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弥补对方损失。

案例:原告许某2017年办理某运营商手机入网手续,2020年7月1日之前,涉案号码办理的是每月88元的套餐。2020年6月24日,原告通过云商盟互联网销售渠道,自行办理涉案新5G畅享套餐238元版,并通过短信验证码方式验证成功,办理当日通信公司向原告发送了两条订购成功提醒短信,告知其活动申请成功,2020年7月1日起生效。涉案套餐在原告许某办理时,享受每月70元折扣,折后套餐价格为168元。故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通信公司按照168元基础套餐收取原告套餐费。2021年6月折扣活动到期前,通信公司向原告发送优惠活动到期提醒短信,当月原告未变更该套餐内容,故自2021年7月1日起,涉案套餐恢复为每月238元,即通信公司按照每月238元收取原告套餐费用。2022年1月,涉案号码欠费,因当月原告有透支额度200元未停机。2022年2月,原告透支额度使用完毕因欠费停机。2022年5月7日,涉案号码因欠费超过90天销号。2022年11月7日,涉案号码被其他用户选中,重新办理入网手续。原告多次频繁向通信公司投诉涉案号码问题,通信公司出于人文关怀向原告补偿260元,原告当即接受调解方案,并承诺不再投诉。

庭审中原告辩称只是承诺不再投诉,并未承诺不起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通信公司协助原告完成涉案号码的复机业务(包括异地复机业务)并恢复该号码套餐;退还套餐差价损失3020元;支付因未经原告授权乱扣费导致原告涉案号码停机产生的业务损失20000元;赔偿原告因处理涉案事宜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2023)京010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案例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案例中原告使用通信公司提供的移动通信号码,并向通信公司缴纳费用,双方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入网服务合同》显示,因余额不足或欠费被限制或暂停通信服务满60日,原告仍未充值或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被告有权终止通信服务。原告签署的业务受理单显示,如涉案号码因欠费停机超过90日,号码自动销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号码系通过短信验证码验证方式开通5G畅享套餐238元档套餐。该开通方式需要手机持有人主动输入验证码,故原告表示系被告擅自开通上述套餐,与事实不符。且自涉案号码变更套餐后,被告每月均向原告发送话费账单短信,并对变更后的套餐折扣情况予以明示,在折扣到期前通过短信进行提醒,原告表示其对套餐变更并不知情,亦有悖常理。综上,套餐变更后,原告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资费标准按期支付费用,但因原告未及时缴纳费用导致涉案号码欠费停机,且此后原告仍未缴纳费用,导致欠费期超过合同约定的停机期限而被销号。现涉案号码已销号并被另行出售,涉案合同业已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完成涉案号码的复机业务并恢复该号码原套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变更涉案号码套餐后,应依约支付服务费,通信公司依约收取费用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通信公司退还套餐差价费用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作者:陈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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