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与基础。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维护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资源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制定出台《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
江苏作为国家数据知识产权首批地方试点,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江苏省关于推动建设数据基础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积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登记证书发放、质押融资先试先行,促使数据知识产权保险、许可使用等应用场景逐一落地。
《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目的、保护的对象、登记的原则及登记部门。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对象为“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明确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等,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按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符合数据结构描述的登记样例数据。规定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明确对不符合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存在尚未处理完毕的权属争议、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8种情形的,不予登记。
《办法》还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许可使用、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保险、信托、证券化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规定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协同治理,提升数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能力,营造安全可靠、公平公正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促进数据要素顺畅流通和合理使用。(作者:薛兴华)
(编辑:白玛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