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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诉讼案引发热议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 人民邮电报

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社会,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在文字、绘画、视频和软件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创作方式已成常态化,能否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法律问题成为热议,在当下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性质与权益归属制度缺乏的情况下,不少学者主张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热点问题,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作品(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AI生成的图片作品具备独创性应该依法保护,填补了技术快速发展导致著作权法保护滞后的空缺,成为AI生成图片领域著作权侵权诉讼第一案,并引发业界广泛争议。

今年2月24日,原告李先生利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方式生成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于小红书平台;3月2日,被告百家号博主刘女士使用原告的AI生成图片,插入自己所作诗歌《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中作为配图并发布。原告李先生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刘女士未获得许可,且截去其图片的署名水印,侵犯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并发布,后被告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图片。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大要素,该案涉及三大争议点:一是“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三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需要考虑多个要件,其中包含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从涉案图片外观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第一张图片后,又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体现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从构思到最终选定的过程进行了智力投入。可以认定,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独创性、作品性质的智力成果要件,体现出原告的独创性。

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人们利用人工智能工具进行创作,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法院庭审中,原告李先生向法官展示了如何利用软件输入提示词获得图片的全过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知识产权。当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个性化案情进行研判,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大要素,在AI绘画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同样需要从独创性及智力成果两个方面论述AI绘画图片是否属于作品以及著作权归属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认为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体现了AI绘画作品保护的司法创新。法院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知识产权,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人们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高质量作品,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当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创作,人工智能不单是人类创造的辅助工具,已经成为具有自主创造能力的手段。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仅仅是一种工具,并不具备创作意识,不认同其具有独创性,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要求。本案作为我国AI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无疑对其他AI作品的智力成果标准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对类似侵权赔偿起到警示作用。

随着多模态大语言模型的不断迭代,基于其底层大模型的文生图、文生视频能力,商业化产品不断涌现,面对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挑战,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AI创作、数据训练等进行规制和顶层设计。人类与人工智能如何共存等成为当下面临的重大课题,构建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键在于平衡创作者的权利与公众利益,我国只有加快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著作权立法,营造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法治环境,才能促进数字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作者:薛兴华)

(编辑:旦增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