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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人脸识别信息录入后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5日 文章来源: 光明网

洞见·TMT

从机场、火车站的快速安检

到小区门禁系统的便捷出入

人脸识别技术

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

重塑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然而

在其广泛应用过程中

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近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针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提出了系统化的规范指引

针对“刷脸”住宿、“刷脸”进小区等

人脸识别技术

应用场景泛化、强制使用等问题

《办法》明确了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

非强制原则

规定实现相同目的

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

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

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

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同时

《办法》明确规定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体

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包括信息处理者的

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

以及保存期限、处理的必要性等等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那么个人在录入人脸后

可以撤回吗?

《办法》第六条明确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

个人有权撤回同意

个人信息处理者

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此外

《办法》还建立了

应用人脸识别技术

处理人脸信息备案制度

个人信息处理者

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

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

履行备案手续

并对备案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次发布的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光明网网络安全频道、数字化频道出品

监制:张宁  策划:李政葳  制作:赵鹏超


(编辑:户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