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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平台上谩骂毁名誉 顾客赔偿店家5500元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4日 文章来源: 中工网

刷“抖音”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重要方式。许多人喜欢发布视频来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他人权益则有可能“引火烧身”,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玛(化名)到一商店购买物品,停车时不慎将店家摆放在门口的商品压坏,双方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出现分歧,随后发生口角,店家报警后,小马向店家支付50元赔偿金。

由于咽不下这口气,小玛便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及视频,称该店为“黑店,大家都不要来买东西”。

店家看到视频后立即报警,小玛随后删除该视频并向店家道歉。可店家认为,小玛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不同程度损害,便诉至法院,要求小玛赔偿名誉损失费4.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楚雄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厘清事情原委,认为此案如果一判了之更易激化双方矛盾。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调解的效果要比判决更能让双方当事人接受。于是,承办法官帮助双方了解互联网法律知识,释法明理,耐心听取双方诉求,从情理法角度对此案进行分析,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发扬谦和礼让精神,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小玛意识到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的错误,双方达成一致,小玛赔偿店家5500元,店家放弃其他诉求,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赋予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自媒体自由的同时,同样要受到法律制约,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发布言论或视频时应尊重事实、客观理性,不可任性,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倪晓钰


(编辑:马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