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力度惩治直播带货销假
直播间卖假货,可要小心了。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业态、新模式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等特点,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销假,不仅侵犯知识产权,也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需要加大惩治力度。
最近几年,随着直播带货行业迅猛发展,直播带货销假问题愈发凸显。在各级消费者协会发布的“6·18”“双11”等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在黑猫等投诉平台上,直播间销假已经成为“常客”。即便在拥有强大选品团队的明星网红、甚至超级头部主播的直播间中,因假货“翻车”的,十个手指头恐怕都数不过来。
混浊的水中好摸鱼。一方面,作为新业态、新模式,直播带货门槛低、天花板高,一场直播创造上亿销售额的也不少,不少人想来闯一闯;另一方面,直播带货售后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平台监管机制不健全,商家良莠不齐。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因素,即相较于其他购物渠道,愿意花时间在直播间买东西的群体更加注重性价比,低价成为核心吸引力。主播为了提高销量,通常会向供货方压价,一些不良企业为了避免利润空间受到过分挤压,就会在成本上下功夫,比如使用假货。某种程度上就是人们常说的“便宜无好货”。
主播可能被巨大的利润迷了眼,怀着侥幸心理知假卖假,也可能在无意间卖了假货。一个较为直观的例子:手续齐全、流程合规情况下,罗永浩所售羊毛衫被查出是假货,后发现是供货方伪造了文书。类似因供货方提供虚假授权文件、检验报告,把假货送进直播间的主播还有不少。有团队的主播识别假货尚且不易,普通消费者要“避雷”则更为困难。面对鉴定费用快赶上商品价格、维权取证难等问题,选择维权的寥寥无几。
正如最高检指出,相较于传统销假犯罪案件,直播带货销假犯罪具有隐蔽性强、链条化和跨区域特征明显、电子证据数量庞大复杂等特点,对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要求更高,在侵权商品认定、直播展示商品与实际发货商品同一性的比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明、共同犯罪判断、犯罪数额计算等方面存在难点。对此,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院就曾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实现从“供货”到“带货”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加大力度惩治直播带货销假的态度。
事后扑火,也要风控前移。消费者要做的,就是尽量避免冲动消费。许多人基于对主播的信任下单,可一场直播数十个商品,谁能拍着胸脯保证每个选品都没问题?“一共30单就上1分钟”“错过就再也没有了”,更不排除是营销话术。有明星直播间311万观众中只有不到11万人是真实的,人气、销量这些都可以“注水”,供应方和主播想赚钱的心倒是真的。所以说,气氛到了,也要看看其中有没有“坑”。(维 辰)
(编辑: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