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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网络谣言】“造热点”“蹭热点”“带节奏”?依法打击网络谣言!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7日 文章来源: 海晏公安

案件情况

2024年5月,烟台福山网民孙某某为了增加粉丝,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刚刚,福山某宾馆着火了”文字,并配有21年该处火灾视频,引发网民关注。

处理结果

孙某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孙某被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网警释法

现代网络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网络资讯信息量巨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各类言论及信息,但是如果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并未核实,或是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关注,刻意编造虚假信息,难免造成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因此,发布、传播言论、信息时应当避免误入法律禁区。

传播网络谣言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刑事责任:

0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行政违法责任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户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