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的司法认定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链条化蔓延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犯罪作为支撑诈骗链条的重要环节,在全链条打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关联犯罪行为人是否应对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承担退赔责任、承担何种范围的退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亟须从法理与实务层面厘清认定规则。
一、退赔责任认定的争议焦点与立场选择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退赔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关联行为人是否应对上游诈骗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一)连带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关联犯罪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协同行为实现资金转移与处置,其帮助行为客观上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加速了危害后果发生。行为人明知行为危害性仍执意为之,应视为对上游犯罪危害后果的共同放任,故需连带承担上游诈骗犯罪的退赔责任。
(二)违法所得范围责任说
该观点主张,关联犯罪行为人与上游诈骗分子缺乏直接犯意共谋,其获利与上游诈骗犯罪所得不具有同质性,且实际获利较小、赔偿能力有限。若要求其承担全额连带退赔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执行可行性,故应仅在其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关联犯罪与上游诈骗犯罪在犯意联络、行为关联度、法益侵害范围上存在本质差异,退赔责任的认定需恪守罪责自负原则与比例原则,避免责任无限扩张。
二、违法所得范围退赔的法理与实务依据
关联犯罪行为人应在违法所得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而非对上游诈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充分的法理支撑与实践合理性:
(一)犯意联络的缺失阻断连带责任基础
连带责任的成立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前提,但关联犯罪行为人与上游诈骗分子通常缺乏“诈骗”的具体犯意共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时多为概括性明知,对诈骗的具体对象、金额、手段并不知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多事后参与资金转移,未参与上游诈骗策划。在上游诈骗分子未到案时,更难查清双方是否存在犯意共谋。若强行认定连带责任,实质是将“客观帮助”等同于“共同故意”,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罪责自负原则的刚性约束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退赔责任限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即因自身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财物。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如提供技术支持、转移资金)与上游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损失之间仅为间接因果关系,损失主要由上游诈骗的实行行为造成。要求关联行为人对远超其获利的上游损失负责,实质是让其为他人犯罪“买单”,违背“谁犯罪、谁担责”的基本法理。尤其此类行为人多为低收入群体,仅因贪图数千元收益参与犯罪,即要求其承担数十万元乃至更多的退赔责任,显失公平。
(三)执行效果的现实考量
从司法实践看,关联犯罪行为人呈现“低龄化、低收入、低学历”特征,普遍缺乏足额退赔能力。若判决关联犯罪行为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极易形成“空判”:一方面行为人因无力退赔可能拒绝配合侦查、指认上游犯罪,导致证据链断裂;另一方面可能激化矛盾,迫使行为人铤而走险,反而不利于打击犯罪核心链条。而限定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既符合行为人实际履行能力,也能激励其主动退赃、配合办案。
(四)避免重复退赔与责任失衡
若上游诈骗分子与关联行为人分别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出现退赔总额超过被害人损失的情形,引发超额退赔处理难题。实践中还存在“轻罪先判、重罪后到案”的情况,若先到案的关联行为人已履行连带退赔,后到案的上游主犯反而无需担责,显然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仅在违法所得范围内退赔,可避免责任分配失衡。
(五)司法解释的明确指引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诈骗集团主犯仅对“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上游主犯责任尚且限定于其参与范围,下游关联行为人更不应承担超出自身行为范畴的连带退赔责任。关联犯罪侵犯的法益(如金融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安全)与上游诈骗(财产权)存在本质差异,财产责任不应随意拓展。
三、特殊情形下的退赔与没收规则
在关联犯罪退赔实践中,需兼顾电信诈骗被害人权益保护与责任边界,对资金处置作精细化认定:
(一)权属明确时的优先退赔
若上游诈骗被害人的资金可查证流入关联犯罪行为人所有的账户,且能确认具体被害人的,应依据“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退赔”的规则,直接向被害人退赔。此类资金虽经关联行为人账户流转,但权属未发生实质转移,退赔具有正当性。
(二)权属不明时的没收处理
若资金无法查证具体被害人(如多笔资金混同、来源复杂),则应退回检察院,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退赔对象错误,或变相让关联行为人承担额外责任。
同时,可通过量刑激励机制引导关联行为人主动弥补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的损失:对于在退赔违法所得基础上自愿赔偿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部分损失的,可作为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考量,既体现悔罪态度,也为被害人挽回损失提供补充路径。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退赔责任的认定,需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追赃挽损与责任公平之间寻求平衡。坚持“违法所得范围退赔”原则,既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契合司法实践的执行可行性。通过明确责任边界、细化资金处置规则、完善量刑激励机制,既能精准打击关联犯罪,又能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益,为全链条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