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立体“安全网” 保护“少年的你”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8日 文章来源: 中国妇女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这部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织密立体“安全网” 保护“少年的你”

信息时代,网络和人们的生活已密不可分。截至目前,未成年人网民规模已突破1.93亿。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有近六成未成年人在上网过程中遭遇过不良、消极、负面、血腥暴力的内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长。今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那么,这部专门性立法如何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有哪些亮点?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走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上海市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李凝未表示:“目前,网络空间鱼龙混杂,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而言,其判断能力仍未成熟,未成年人遭遇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露的比例较往年大量提升。所以,《条例》的出现十分必要,它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织下了法律的保护网。”

一直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助理弓凯希告诉记者:“《条例》聚焦突出问题,重点规定了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制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建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李凝未表示,《条例》规定了不同角色的社会责任,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网络保护共同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过程对未成年人实行保护。

首先是从事前而言,从上至下设定了纲领性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将网络素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与评估。

具体至学校,需要依照规定将提高学生网络素养等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建立健全在校期间上网的管理制度,并规范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从教育上深入培养学生网络安全和网络法治意识,增强其对网络世界、网络言论的分析判断能力。

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要依照规定加强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其次是事中控制。在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时,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以便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

最后是事后监督。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遭遇了侵害其身心健康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各部门依照其职责责令侵害者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罚款的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罚款处分。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则可能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的严厉处罚。

严格规制弹窗热搜信息

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环境更加复杂,其中暴力网络信息对青春期的孩子影响很大。孩子们因缺乏阅历、道德约束和社会经验,加之强烈的好奇心,很容易受到诱惑沉迷其中,导致行为脱离正轨,甚至模仿实施犯罪。

15岁的大强上技校后,因琐事与同宿舍的王陆产生矛盾,之后,王陆经常找茬儿侮辱甚至殴打他。内向的大强无法排解苦闷,经常独自上网,逐渐被网络上血腥暴力的斗殴动画吸引,觉得只有用武力才能吓阻对方。一天,王陆再次找茬儿时,大强决定教训一下对方,他买了把水果刀,趁王陆熟睡之机,用刀将对方面部划伤。最终法院判决大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弓凯希表示,此次《条例》对于上述案例中因接触到的暴力网络信息进而模仿犯罪的情况进行及时回应,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与网络不良信息接触的可能性。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条例》规定,对于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内容采取绝对禁止性治理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内容在其平台内传播,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信息未做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作出提示,否则将对该信息作出传输限制。

建立网络欺凌智能化处置机制

网络欺凌不同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欺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2岁的小明是班上的微博“大V”,因交作业问题,小明与学习委员小贝产生矛盾,决定通过恶作剧来“报复”对方。小明在微博上发文称:“某人为了当上学习委员,私下请同学们吃饭,拜托他们给自己投票。”“某人经常在老师面前贬低其他同学。”等。这些博文被不少同学看到,他们都在背后对小贝指指点点。不久,小贝开始害怕上学,经医院确诊为轻度抑郁症。小贝的父母以女儿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现象增多的问题,《条例》一是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二是压实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三是要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化治理。

“这些规定补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救济手段,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措施避免网络欺凌事件造成更广泛传播,及时避免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在更大范围内泄露。”弓凯希说。

不得诱导参与应援集资

“10岁小学生偷刷父亲银行卡充值网游”“16岁少年偷钱打赏女主播40万元”……因青少年沉迷网络导致的诸多问题困扰着许多家庭,也逐渐演变为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新出现的类型是网络赌博问题,随着各种网赌平台的出现,网络赌场形式逐渐多样化,使得参与赌博的青少年数量也迅速增加。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迷上赌博后,通常偷拿家里的钱财,更有甚者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参赌而实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弓凯希表示,《条例》承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网络保护”专章的相关规定,细化补充了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的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沉迷的重灾区,《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规定,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并且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还要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此外,对于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条例》要求应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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