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权仍需担责!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文章来源: 隆德法院

近日,隆德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快手用户发布视频侵犯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人格利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马某甲与马某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马某乙通过自己的快手账户发表辱骂马某甲的视频,被快手管理员以该视频含有血腥恐怖、辱骂、炒作等内容下架。马某乙再次发布辱骂视频,被马某甲发现,认为视频内容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遂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调查后责令马某乙删除了以上视频,并对马某乙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马某甲认为马某乙的行为侵犯了马某甲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至今未向马某甲赔礼道歉,故马某甲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马某乙在快手上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刚开始调解时马某甲对马某乙的行为很生气,情绪很激动。承办法官一边安抚马某甲的情绪,一边向马某乙释明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几番释法析理,马某乙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庭向马某甲真诚地道歉,马某甲的怒气也渐渐消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积极引导下,马某甲要求马某乙以在快手账号中发布视频的方式向其道歉,马某乙表示同意并当场发布了道歉视频,马某甲原谅了马某乙,撤回了对马某乙的诉讼。

法官提醒: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网络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可以各抒己见、表达意见建议,但网络开放和言论自由必须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前提,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不能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更不能发布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破坏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轻者会被要求停止伤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宋慧慧

原标题:《【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侵权仍需担责!》


(编辑:户静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