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网络贬损他人 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朋友圈里发表文章、点赞评论已成为人们分享生活、感悟心情的重要平台,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发表不当言论、贬损他人,是否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近日,某电竞游戏主播江某与前任经纪人王某因名誉权纠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
原来,王某在离职后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文章,文章内容包括“江某自己开了个公会,骗主播签合同。合同不给看,解约要一万”等。江某认为,王某乃恶意杜撰事实,诸多不实言论,严重损害其声誉形象,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相应损失。王某辩称发布的内容均是如实陈述,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微博中针对江某发布的贬损性言辞,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发布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公众对江某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公众对江某主播身份的信赖,已构成对江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王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涉案侵权言论并在相关社交网络发布致歉声明,向王某赔礼道歉;同时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及王某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承办法官提醒,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互联网用户应规范自身言行,做到文明上网、守法用网,把握好言论边界,避免以身试法,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伟芳)
(编辑:马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