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网络治理

微短剧创作传播 侵权风险莫忽视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17日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近年来,微短剧以其“轻装上阵”的特点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欢迎,展现了商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

笔者认为,微短剧之所以受到欢迎,一方面是因为其适应了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观众可以在短时间内观看到完整的故事情节;另一方面,微短剧的制作成本低,使得更多的创作者有机会参与到影视制作中,从而丰富了影视市场的内容。然而,随着微短剧的火爆,版权“越界”的情况也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制作者盗用他人的作品,比如直接搬运或剧本抄袭等,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权益,也扰乱了版权市场秩序,影响了微短剧行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微短剧发展迈过初期阶段来到“全面提质增效期”,版权合规的重要性愈发突显。

微短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与传统影视剧行业的常见问题类似。影视剧行业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是由《梅花烙》与《宫锁连城》引发的侵权纠纷,该案判决认为被告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微短剧的剧集时间通常在3—5分钟,剧本内容篇幅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呈现一个完整的故事,还要迎合当下潮流走向,同时吸引观众,在故事的内容和情节上的取舍、安排、转折、设计上,相比于常规的电视剧,微短剧可供选择的创作空间更为狭窄。大量创作者经常集中在同一主题范围内进行创作,如果在故事内容、人物关系和情节发展设计方面过于相似,可能就会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例如,腾讯视频播放的《盲心千金》和优酷平台播放的短剧《反击罗曼史》的故事情节和人物设定就曾因剧情过于雷同产生纠纷,引发热议。

笔者认为,微短剧剧本创作方更应尽量避免内容同质化、套路化、模式化,降低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此外,部分微短剧剧本制作方使用的并非原创剧本,而是将既有小说IP改编成剧本进行微短剧制作,这就需要获得小说著作权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便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摄制权等权利的侵犯。

在微短剧推广与传播中,为提高作品的曝光度,通常会对微短剧作品进行改编与剪辑。实践中,部分微短剧推广方可能超出授权范围对微短剧作品进行改编,甚至擅自对微短剧作品进行更名并私自传播牟利,上述行为显然涉嫌侵犯著作权。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在微短剧传播推广过程中,作为微短剧传播载体的视频平台,如被认定平台明知传播的微短剧已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有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的法律风险。

(作者何可人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旦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