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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碰瓷”执法博取网友关注 编造网络谣言需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文章来源: 云南法制报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属地一名某短视频平台用户发布了一则图文信息,图片为修改后的“交管12123”App违章处理界面截图,文字为“因开车对女交警吹口哨被罚款200元,扣6分。”

经民警查证,该图片系赵某为博取流量、扰乱视听而恶意制作,其使用“模版改字P图”功能,将个人原本的违章处理界面截图恶搞修改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项目,扰乱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今年是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本报记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后发现,以恶搞、“碰瓷”执法来博取网友关注等网络谣言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在此类案件中,造谣者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案例一 恶意篡改交警处置单

7月18日,安徽省太湖县网民聂某为博取网友关注,恶意篡改交警处置违规行为处理单,将其制作为“开车不穿内裤途经318川藏线被罚”的相关内容,并发布到短视频平台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聂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恶意剪辑“碰瓷”交警执法

8月12日15时许,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发现驾驶人徐某存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其间,杨某恰好路过,用手机拍摄了部分交警执法经过,自行剪辑并配上“拦路抢劫”字样后,将该视频发布至网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新民市公安局大民屯派出所依法传唤了杨某。经讯问,杨某供述了其为博取流量、歪曲事实、诋毁人民警察形象的违法事实,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虚构剧本抹黑政法机关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名网络博主用手机随手拍摄警车、派出所等画面后,配上文字和画外音,制作并发布了内容为“我同学竟然坐上了警车”“城市人校霸竟把警察叔叔撞飞了”“副局长竟把城市人校霸给放了”等系列视频。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视频发布者杨某为当地一所职业学校在读学生,为博取眼球、涨粉吸流,自2023年5月起,他以公安机关相关元素为背景,虚构剧本,在多家网络平台发布涉警谣言视频多达98条。鹰潭警方在甄别相关视频内容、收集证据后,将杨某抓获归案。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 涉政法网络谣言花样多

记者了解到,涉政法网络谣言是指涉及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网络谣言。最为常见的是,一些造谣者对于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工作,故意歪曲性质、真相,或夸大事件某一方面信息,以偏概全、误导公众。比如,将正常执法歪曲为暴力执法,将演习描述为暴力犯罪等。

另外,将真实事件掐头去尾或配以虚假情节,也是造谣者的新伎俩。还有一些涉政法网络谣言对执法司法政策曲解误读,甚至加入虚假信息,通过耸人听闻的标题,营造出紧张氛围,旨在传播焦虑和恐慌心理。更有甚者,有些造谣者出于报复或吸引关注的心理,直接编造虚假信息。

涉政法谣言一旦出现,严重消解群众对政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对于政法机关而言,为验证谣言真伪,需要及时安排司法资源、媒体网络资源开展调查取证、辟谣引导工作,极容易对政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形成干扰。

释法 编造传播谣言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制造传播谣言需要视情节轻重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如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如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可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提醒 路遇政法部门执法 群众应该注意什么?

记者走访时,有群众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路遇政法部门执法,群众可以进行拍摄吗?

以公安机关为例,2017年公安部指出,民警要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这说明群众拍摄警察执法并不违法,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可以拍摄的;但拍摄并不是随意的,也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公开传播,公民的权利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以下注意事项:

1.围观执法现场不可过分贴近民警。群众在围观时越靠近现场,意味着越给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风险,还很可能会影响警察办案,如破坏现场、泄露案件侦查信息、有可能被误伤、被劫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其中,被执法当事人以拍摄视频、照片为名故意妨碍警察执法适用于该条;围观人员以阻碍民警执法为目的的拍摄(闯入中心现场、拍照时辱骂、诽谤办案民警)同样适用于该条。

2.切忌破坏、冲闯警戒线或擅进警戒区。为维护特定区域的治安秩序,民警在工作中经常要设置警戒带、警戒区。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会影响民警正常履行职责,破坏现场秩序。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可向民警发问或干扰正在执法的民警。民警在与犯罪嫌疑人对抗或纠正违法行为的过程中,精神往往处于紧张状态。应对无关群众的发问,会对民警执法产生干扰。如果对执法行为有意见,应立即拨打110举报反映,全程都有记录和录音;也可以用手机拍摄下来,留作证据。但切忌现场干扰民警执法。

4.不能拍摄敏感的案件现场或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都属于国家秘密,其中包括案件的询问、讯问笔录,案件的现场勘查、现场照片、走访调查等情况。

警察泄露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其他人员窃取、泄露以上内容同样也是违法的。轻则现场民警会对不当拍摄行为进行警告,要求当场删除照片,重则予以拘留。随意拍摄执法抓捕活动,可能会暴露警方行动。拍摄涉及抓捕毒贩、涉及国家安全等的执法活动,很可能会暴露民警的身份,陷他们于危险之中。

5.将执法视频传播到媒体或网络上,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群众若对执法视频进行“掐头去尾”恶意剪辑并在网络上传播,本身不能起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更多是传播者为达到某些不法目的,制造舆论氛围。

这些拍摄行为或被拘留

1.过分贴近民警面部,带有挑衅性的拍摄行为。

2.拍摄过程中反复向民警发问或故意滋事谩骂,以监督为名逃避处罚的。

3.拍摄行为影响到民警、救护人员的正常履职且经警告后拒不改正。

4.未经允许拍摄暴恐、反扒、缉毒、凶杀等涉及侦查秘密现场。

5.拍摄后故意歪曲事实、恶意传播。

6.拍摄行为侵犯案件当事人、证人隐私。

(记者 郑恒


(编辑:马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