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丨“数字监管”不应成员工的“数字枷锁”
清晰划定“数字监管”的边界,既是为了平衡好企业管理需求与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也是为了让技术回归服务管理的初衷,让科技在赋能社会发展中走得更远。
办公电脑暗藏监控软件、智能坐垫监测在岗时长、AI摄像头捕捉面部表情与手部操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各类智能化手段正逐步被用于职场监管。对此,不少劳动者认为其侵犯个人隐私,增加身心压力,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则表示,“数字监管”能提高工作效率,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据5月11日《工人日报》)。
企业为保障办公安全、规范工作纪律,实施合法适度的“数字监管”,本无可厚非。技术革新带来的监管智能化,也确实在提升工作效率和保障安全生产方面有优势。
但“数字监管”并非没有边界,也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刻意隐瞒监控部署,未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同意,或超出工作必要范畴肆意收集个人信息,则涉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工位是工作场所,还有隐私吗?答案是肯定的。即便是在工作场所,劳动者也保有基本的隐私权。企业可以监督员工“有没有工作”,但不能连“给谁发了私信”都要看;可以在公共区域装摄像头,但不能对每个员工的具体动作表情进行抓取和记录。假如使用智能技术只是为了实现“隐秘监控”,监管过度,不仅不能提升工作效率,而且会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引发员工的反感与抵触。
进一步而言,即便企业履行了事前告知义务,也征得了员工同意,再开展深度监控就一定具备正当性吗?答案是否定的。与传统的视频录像留存、事后追溯模式不同,如今的AI监控已迈入智能分析和自动化决策的新阶段。这意味着,“数字监管”的密度和深度远超以往,其监控触角更易渗透至员工私人通信、工作细节甚至心理状态层面,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和劳动权益的潜在威胁也随之明显增加。
由此可见,有必要明确界定职场“数字监管”的权责边界,划定技术应用的合理尺度。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意味着,设定“数字监管”的边界,也要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企业监管必须出于生产经营的合理必要,且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公共区域的公共设备,绝不能打着管理的旗号肆意侵入个人隐私的禁区。从监管方式来看,企业也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场景选择适宜的管控手段,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并严格管控数据使用边界,严防个人信息泄露与违规滥用。
技术可以成为赋能管理、提升效率的利器,但绝不能异化为困住劳动者的“数字枷锁”。清晰划定监管边界,既是为了平衡好企业管理需求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也是为了让技术回归服务管理的初衷,让科技创新在赋能社会发展中走得更远。
(编辑:李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