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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1日 文章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authorIcon.png 文章作者: 王琦

近年来,数字技术快速发展,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就置身于“数字海洋”,刷短视频、看直播、与AI对话聊天已成为日常,可以说新一代未成年人是名副其实的“数字原住民”。然而,这片海洋并非风平浪静。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游戏充值引发的退款纠纷频发,人工智能应用催生新型不良信息,虚拟亲密关系挤占未成年人真实社交空间……这些问题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对此,我国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核心依据,进一步聚焦网络消费规范、不良信息治理、新技术应用监管等重点领域,从行政监管、司法实践、配套规范制定等多方面发力,密集出台系列举措,持续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屏障。

因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直播打赏引发的退款纠纷,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背后原因包括部分平台通过玩法设计操控未成年人心理、主播诱导以及平台监管的缺位等。针对相关乱象,国家打出一套组合拳: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不仅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按年龄段进行分级管控,还要求平台对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情况进行核验,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妥善处置退款纠纷,力求在前端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强化司法保护,由于未成年人打赏属于新型纠纷,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就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合同效力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在容易遭遇网络消费陷阱的同时,未成年人还面临纷繁复杂的网络不良信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日常生活,“AI魔改”“数字泔水”等各类新型不良信息扑面而来,给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然而,哪些信息属于不良信息,长期缺乏权威界定。对此,国家网信办、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划分为四大类31种具体情形,涵盖不良行为诱导、负面价值观传导、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维度,为网络不良信息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标准,同时也为网络空间各方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此外,该办法还通过细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致力于从源头遏制不良信息传播。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有望与《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形成制度合力,实现对平台的差异化治理。

在筑牢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防线的基础上,我国紧跟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及时规范面向未成年人的拟人化互动服务。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知识科普和兴趣引导的同时,也可能过度迎合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导致其疏离现实世界,失去在真实社会交往中认识自我、结交同伴的机会。针对这一新型风险,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于今年4月联合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多项要求:一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避免未成年人的真实社交需求被技术替代;二是严格限制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前必须取得监护人同意;三是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模式切换、定期提醒、时长限制等安全设置选项。这些规定有助于平衡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求,引导技术进步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同向而行。

从网络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到不良信息的系统分类,再到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的红线划定,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覆盖范围持续扩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已初步建立起适应数字时代的相关制度体系。但技术的快速迭代,难免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应当与时俱进,朝着更加系统化的方向发展,通过健全体制机制,推动网络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保护深度融合,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立体化保护格局,持续为祖国的未来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旦增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