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须更加注重系统施策
检察机关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周年座谈会近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全面回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历程,对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和权益保护、加强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部署。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检察机关在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和权益保护工作中肩负重要责任。40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探索中起步、在改革中完善、在实践中拓展,其意义早已超出一项专门检察业务本身。未检工作推动检察履职从刑事办案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综合履职拓展,丰富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形态;推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实,使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在司法环节更加具体可感;通过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家庭教育指导、“一站式”询问救助、公益诉讼保护等机制,把法律规定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可评价的制度安排,不断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以司法保护牵引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协同发力,生动体现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优势。
40年实践充分说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只是办理案件、保护权益、挽救孩子,更在制度完善和推进治理现代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多年努力,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现“双下降”态势。
同时也要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治理要求也更高。一方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网络化倾向,一些案件背后交织着家庭监护缺失、学校教育乏力、网络不良信息侵蚀等因素。另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易发多发,且隐蔽性更强,发现难、取证难、救助难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网络空间,侵害未成年人的手段不断翻新,传统保护方式面临新的挑战。这提醒我们,未成年人保护必须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前端预防和系统施策。
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真正贯通起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依法开展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简单贴标签、推向对立面;对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家庭监护严重缺失的未成年人,要更早发现、更早介入、更早帮扶,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只有把预防工作做在平时、抓在前端,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才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是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但这并不意味着都应当从宽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强、行为后果严重、屡教不改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对初犯、偶犯以及具有帮教条件的,要通过保护处分、附条件不起诉、家庭教育指导、观护帮教等方式,帮助其重新回到正常成长轨道。宽严相济的关键在于精准,既要防止“一罚了之”,也要防止“一放了之”,真正做到因案施策、因人施策,让司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未成年人保护还要从个案办理走向全面保护、综合保护,不仅要关注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与涉罪未成年人,还要关注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网络侵害等问题。检察机关要高质效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个案背后的制度性、普遍性问题。比如,对旅馆、娱乐场所等重点领域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要通过持续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督促相关主体履行保护义务,促进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切实筑牢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屏障。
面向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更加重视系统化、专业化、数字化和精细化。例如,推动政法机关与教育、民政、妇联、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合力;让办案人员、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等形成稳定协作机制,提高干预矫治的科学性;善用数据发现风险、跟踪帮扶、评估成效,同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相信通过各地各部门持续坚持依法保护、综合保护、精准保护、长效保护,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定能更好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阳光下健康成长。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编辑:旦增尼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