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数据知识产权 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6日 文章来源: 人民邮电报

今天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未来。尤其是在信息时代,如何更安全、有效地利用数据、保护数据知识产权,是推动数字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对多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举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蓝图已绘就,一起“盘一盘”近年来政府部门如何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会如何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何准确理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知识产权是一种可流通交易的数据权,指基于数据资源(包括数据本身和经过技术开发或智力创作所生成的内容)而产生的知识产权。

具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是对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中,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与实践是推动新兴领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因地区、行业、国家等因素而有所差异。同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数据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等。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重要,因为它将确保数据权属得到充分保护、价值得到有效利用。数据资产的确定要求“拥有数据权属”。数据确权是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的关键所在,也是当前数据“交易难”的难点所在。“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体系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原始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即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在原始数据产生时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第二个是再生产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即是否能够以及如何能够将原始数据加工创造后产生的新数据赋予知识产权。”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的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大部分数据是现实世界和人类行为的客观记录,原始数据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对争议较大、比较难以确认。应该注意到,科学数据形成明显带有科学家的创造性成果,应该能够赋予知识产权,虽然有局限性,但是科学数据出版已经获得较广泛的认可。

专家表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数据再生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样需要社会各方共同探讨。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将决定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只有鼓励数据持有方“供得出”数据、让数据在市场“流得好”,才能使数据在各行各业“用得好”。在原始数据权属不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鼓励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创造后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使创造性的劳动获得其应有的收益。例如,政府开放数据上的数据再生产,在确定其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应该可以赋予数据再生产者以数据知识产权。

推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

我国是数据资源和数字经济大国,为了更好支撑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逐步健全,法治建设正在驶入“快车道”。《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政策依循,均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是主动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积极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竞争、构建数据治理制度优势的重要创新实践。

在对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探索过程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于2022年开始在地方先行先试。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8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为加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等作出了有益探索。在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完成评审验收后,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等9个地方加入第二批试点名单,17个地方共同开展下一阶段试点工作。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的全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于2023年6月正式上线运行,截至2023年8月,共接收16家单位的39件登记申请,26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登记证书。数据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合作显著加强。

2023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江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立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保障功能,以遵循数据特征和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围绕“是什么、保护谁、如何保护”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登记要求、审查程序、争议处理、保护效力等,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

2024年4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研究部署数据知识产权试点重点工作,涵盖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升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功能,拓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用场景,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证据认定规则,推动一批健康医疗数据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作为数据资产入表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已逐渐进入更加垂直细分的领域。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累计接收申请超1.1万份。各试点地方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均取得积极的实践成果。

在地方试点探索基础上,通过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进一步合理界定参与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将有效加快构建国家层面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预计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6.1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1.75%,数字经济占GDP比重接近第二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达到40%以上。

在2023年11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正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提出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研究梳理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包括保护对象、保护主体、赋权方式、权益内容、运用模式等。积极推动地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上海、广东等地方知识产权局还与法院、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实现协同保护。

通过深化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加快体制机制的建设,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将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出台,促进数字领域技术创新、交易流通和全球治理,更好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促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末我国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8件,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1.3%并连续5年保持增长……当前,我国高价值发明专利创造储备不断加速,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赋能作用日益凸显。数据被称作信息时代的“新能源”,成为与土地、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的重要生产要素。我国是数据资源和数字经济大国,据初步核算,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6.1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44%。

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提出了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四个充分”的基本原则,分别是: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充分发挥数据对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

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落地实施,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首先,通过明确数据权属和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促进数据的流动和交易。其次,可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造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促进数据处理者进行创新和创造性活动。再次,可以增强产业竞争力和创新力,明确的数据权属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数据处理者创新数据的利用方式,推动数据资产化,进而促进数字产业的发展。最后,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

从执行层面来说,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地实施面临三类问题。一是现行权利法保护作用有限,二是可保护数据权益种类及其归属认定成为难点,三是原则性条款广泛适用隐藏数据权利泛化风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兰国红认为,针对目前热议的数据赋权问题,应妥善处理好“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数据保护对象不确定性与法律赋权权项的确定性”“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现行法律体系与数据赋权立法”这四大关系,并谨慎有序有限赋权。

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落地实施,时不我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指出强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要支持行业组织、产业联盟、专业机构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探索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等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支持开源知识产权协议规则研究,建设开放、共享、全球化的国内开源社区。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梳理了一系列关键问题,包括保护对象、保护主体、赋权方式、权益内容、运用模式等。在保护对象方面,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应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赋权方式为登记确权,由数据处理者提出登记申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要件审查,确定是否予以登记;数据权利人拥有对所登记数据的持有、使用、交易和收益等权利,同时可规制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数据的权属证明。面向未来,随着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落地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催生更多新质生产力。



(编辑:马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