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8日 文章来源: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编者按】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便于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掌握,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出《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一至四),逐条进行解释,深刻阐释立法的目的、依据和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对分裂,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反对分裂,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所谓网络信息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行为、信息内容受到规范,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因非法活动而受到损害,以及与使用行为、信息内容有关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因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受到破坏。

西藏地处反分裂斗争的第一线。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涉藏网络舆论环境、媒体格局、传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已经成为反宣渗透的重要渠道当前,西藏社会大局进入实现长治久安的推进期,必须守牢守住网络信息安全防线。

西藏工作进入新时代,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注重以科学化的机制和常态化、法治化的理念,把反分裂斗争工作、维护稳定工作做在日常、做在基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本条例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制规范,明确为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使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第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是亿万网民共有精神家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等乱象,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条例着眼深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工作理念和“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的原则要求,推动构建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有助于抑制网络乱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幸福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把互联网建成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高地,这也是制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上述立法目的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关联,不可分割,本条例其他各项规范都是为实现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服务的。

二、立法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20191215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112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公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和举报监督、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制度以及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通讯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有关主体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对建立和利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或义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除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范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本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制度作了集纳和细化;同时,根据西藏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际,创设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上网用网行为并在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内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条 治区行政区域内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本条例调整的客体范围。本条例调整的客体范围为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所谓计算机网络,是指包括电信网络、互联网络和各种局域网络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所谓制作,是指通过计算机软件对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格式的计算机信息进行编辑。所谓复制,是指通过复印、打印、刻录、备份、截图、截屏、录屏、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将计算机信息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所谓发布,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计算机信息发表在可供他人浏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所谓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信息系统对已经发布的计算机信息进行再次发布。本条例第十一条还对有关计算机信息的下载、转发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所谓下载,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发布或者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计算机信息传输并存储到特定计算机或者存储介质上;所谓转发,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已经发布的计算机信息在同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上进行再次发布。除此外,本条例第十三条还对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对有关浏览网站平台的行为和下载、使用应用程序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站、通讯群组的组建、加入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关存储计算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对网络运营者的相关运营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第十九条对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对其成员发布信息的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本条例不仅调整上述活动,同时也调整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上述活动开展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如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信息通报、执法监管等

第二,本条例的地域管辖范围。本条例作为自治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及于自治区的全部行政区域。

第三条 络信息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原则的规定。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作为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既站在总体国家安全的高度谋划推进,又结合自身特点,处理好发展与安全、外部安全与内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通过对思想观念的正面引导和对行为习惯的惩戒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用网建网管网各方面,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第四,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主线,西藏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各项工作都要向这条主线聚焦着力。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更加需要突出这条主线,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到全过程、各方面。

第五,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大力弘扬正能量,有效压制负能量,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自治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的规定。

第一,自治区实行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所谓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是指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治理。

第二,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所谓党委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所谓政府管理,是指人民政府依法对网络信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所谓部门负责,是指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依据职权,具体负责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所谓企业履责,是指网络运营者主动落实和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所谓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情况和工作进行监督。所谓网民自律,是指广大网民在从事上网用网活动中,自觉遵守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指导实施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重要政策和举措,协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及其职能的规定。

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作为自治区层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全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高效处置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安全防护和网络执法监督

地(市)、县(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行业监督管理和通信安全防护工作,拟定通信管制措施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在网络领域依法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县级以上经信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定。

第一,自治区网信部门。自治区网信部门是指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级网络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自治区网信部门在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利用网络信息安全防护力量和资源,组织落实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举措及工作,协调加强全区网络信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协调联动、资源共享和高效处置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领域,自治区网信部门除具有统筹协调职能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还负有管理互联网络信息内容,协调加强各种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防护,以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能。

第二,地(市)、县(区)网信部门。地(市)、县(区)网信部门是指地(市)、县(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市)、县(区)网信部门在自治区网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利用网络信息安全有关防护力量和资源,组织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政策、举措及工作,协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自治区通信部门。自治区通信部门是指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通信部门负责全区电信行业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依法定程序拟定在一定区域和时期内切断电信网络通信服务、暂停网络数据传输的强制措施。

第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五,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依法打击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经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承担网络运行安全方面的相关防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投入,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规定。

第一,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是本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加大投入。

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技术防护、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宣传教育等工作为重点,支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所谓技术防护,是指防护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谓监测预警,是指对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及预警。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对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评估。所谓应急响应,是指应对处置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所谓宣传教育,是指向人民群众宣传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知识,教育群众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将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协、佛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校纪校规。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释义】本条是关于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

第一,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是本条例赋予本条规定有关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网络文明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工作纳入履职安排,将治理网络违法、不良信息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教育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和不良信息、规范上网用网行为、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经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并主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有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工人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协技术协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上的优势,面向本社会群体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发挥自身传媒优势,主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健康文明上网的氛围。

第五,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科学、文明、安全、依法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网络文明教育,并将依法用网、文明上网纳入校纪校规。

第六,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文明上网、文明用网。

第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倡导将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编辑: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