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四)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8日 文章来源: 西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编者按】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便于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掌握,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推出《西藏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释义》,逐条进行解释,深刻阐释立法的目的、依据和主要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二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网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行为,由网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实施分裂活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三是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下载、传播、转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活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七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八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是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作出了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参与赌博的;(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二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浏览明知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内容的网站平台,下载、使用明知用于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应用程序,或者加入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组建、加入明知有分裂势力成员的通讯群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建策划实施分裂、恐怖、极端活动和非法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关闭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其成员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发现传播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信息,未立即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关闭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

第二十八条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规定。

网信、通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所谓滥用职权,是指故意逾越职权,不按照或者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情、私利而弄虚作假做违反国家规定的事情。

第二十九条网络运营者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兜底性规定。

网络运营者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但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现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建立或者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还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虽没有处罚规定,但现有部门规章有处罚规定的行为。有以下两种:

一是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发布审核监督制度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开设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公示举报方式,或者接到举报,未采取核查、删除、阻断等处置措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本条例20232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本条例由20221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321日起施行。(完)


(编辑: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