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藏语音频①】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在网络通信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从即日起,我们将推出藏文版《规定》语音播报,今天为大家带来《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通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通信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电脑、即时通信、可穿戴网络设备等网络通信工具产生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党对网络通信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决策会商、联合处置、案件督办等联动协作机制,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网络通信违法行为。
第五条 自治区应当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网络通信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公共利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通信服务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编辑:旦增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