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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藏语音频②】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6日 文章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在网络通信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我们从即日起推出藏文版《规定》语音播报,今天为大家带来《规定》第七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

(三)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以及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先进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西藏各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的;

(五)弘扬“两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等,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的;

(六)展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幸福生活的;

(七)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科学技术、倡导健康文明生产生活方式的;

(八)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全区人民形成共识的;

(九)其他讴歌真善美、向上向善内容的。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网络通信工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存储包含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宣扬并支持分裂势力,煽动分裂国家的;

(三)否定、歪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

(四)攻击民族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支持恐怖活动组织及其人员的;

(七)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八)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

(九)涉及血腥、惊悚、残忍等不利于身心健康内容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编辑:旦增尼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