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藏语音频③】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西藏自治区在网络通信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建设清朗网络空间。我们从即日起推出藏文版《规定》语音播报,今天为大家带来《规定》第九条至第十条的内容。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网络通信工具从事以下活动:
(一)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
(二)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三)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的;
(四)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自觉规范自我信息发布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使用网络通信工具从事以下活动:
(一)组织、策划、指挥、参与、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
(二)接受境内外分裂势力任务、资金、物资或者向其提供信息、资金、劳务、技术、场所的;
(三)组织、指挥、策划、参与、煽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
(四)使用、转发境内外分裂势力开设的网站、博客、论坛、账号,下载App的;
(五)传播、存储分裂组织标志、反动标志、暴恐文字、图片、音视频的;
(六)非法传递国家秘密,进行情报窃密、勾联、策反等间谍活动的;
(七)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在网上进行非法传教的;
(八)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向境内外组织、机构、个人提供涉密信息和国家未公开信息的;
(九)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破坏、阻碍经济发展,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十)设立或者加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通讯群组的;
(十一)从事或者参与诈骗、赌博、非法集资的;
(十二)销售毒品、枪支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非法出版物的;
(十三)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四)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十五)未经许可经营国际联网业务,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
(十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实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窃取国家秘密行为的;
(十七)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的;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编辑:旦增尼玛)